工安急救不缺料,六氟靈納入醫材
看到南科員工進行晶片蝕刻,被氫氟酸混合溶液噴濺的意外新聞,讓我想起前一陣子,六氟靈差一點面臨被法國廠商斷貨的危機。
大家應該還記得,一年前,竹南科學園區也發生一起菲律賓籍移工德希莉被氫氟酸噴濺導致死亡的案例。
我在受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協助德希莉案訴訟過程中,得知氫輻酸有非常強的腐蝕性,剛接觸時不會感覺疼痛,但等到氫氟酸與骨骼中的鈣反應時,已經造成器官與神經系統的嚴重損害,幾乎只能用截肢來處理。
因此,氫氟酸又稱為化骨水。
德希莉才二十多歲,還有大好人生,在透過視訊連線她菲律賓的爸爸媽媽時,看到他們痛哭失聲的表情,令人說不出的難過。
50~60年前,大家對於氫氟酸的急救措施,都是用大量清水沖洗,但因為氫氟酸的毒性是來自氟離子,水並不足以清除氟離子(就像水不能洗乾淨手上的油漬一樣)。
40年前,法國人發明六氟靈物質,讓氫氟酸還在體表時,利用六氟靈可以同時抓住3個氫離子與6個氟離子的特性,有效控制毒性於體外,同時讓部分滲入真皮的氫&氟離子有拔出的作用。現在,消防隊的救護員都知道要用六氟靈來對被氫氟酸噴濺的人進行急救。
然而,因為歐洲新醫療器材法於 2020 年 5 月份開始實行,代理商必須取得醫療器材登記許可才能繼續進口。
但衛福部食藥署卻因為種種原因,一直無法判定六氟靈為醫材。
眼看六氟靈即將斷貨,成千上萬個使用氫氟酸工作現場的台灣勞工,將要暴露在極度危險而沒有急救器材的狀況下工作,我立即指示幕僚,務必要解決困難,保障第一線勞工的職業安全。
經過多次協商,食藥署終於在上個月判准六氟靈為醫材,也解決了這次斷貨危機。
去年德希莉在發生氫氟酸噴濺當時,沒有人知道應該怎麼處理。錯誤的急救方式,導致原可避免的死亡悲劇。
這次南科的意外,還是顯示第一線工廠仍然存在急救知識的不足,接下來我一定會持續要求勞動部職安署,務必嚴格督察工廠,建立氫氟酸噴濺的急救SOP並廣為佈達,避免再有下一個無辜的生命,遭到化骨水的蝕骨奪命。
🚑急救小常識🚑
1⃣碰到氫氟酸小面積的噴濺可先沖水再用葡萄糖酸鈣處理,但大面積的噴濺則需要用六氟靈沖洗。
2⃣沖水可能讓氫氟酸滲入及氫氟酸腐蝕面積擴大(台北榮總毒物中心毒理數據顯示,任何濃度的氫氟酸,只要達到體表面積的5%,約半個手臂,就有可能導致低血鈣),用等張壓的生理食鹽水及高滲壓的六氟靈才能避免此將氫氟酸「洗入」體內的風險。
3⃣爭取黃金處理時間,一旦氫氟酸完全滲入身體組織或骨骼,醫生只能以支持療法或外科處理(如清創及截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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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保協會問題出在制度面,而不是人的問題」
上週的「有溫度的連結」公聽會中,我們邀請到犯保協會實務工作者-呂莉玲,曾經擔任犯保協會台中分會執行秘書的她,與我們分享了許多第一線人員在執行犯保業務時所面臨的問題。呂莉玲強調,犯保協會確實有許多地方待改善,而這些問題其實根本是在制度面,而不是人的問題!
「
身為曾經的犯保協會人員,在犯保工作了18年,聽到大家在這裡給予犯保協會許多意見,其實心裡也有許多想法。第一線的從業人員真的都很努力,但是確實有問題,而且是制度的問題,在我實際工作的過程中,的確發現許多地方,是需要被改善的。
首先,我認為應該「加強重傷被害人的補償金」,另外,也應該放寬重傷被害人的照顧補助,比照低收福利戶,讓他們享有同樣的資源補助;此外,犯罪被害人補償標準不一,也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補償審議委員會的主席,標準各自寬嚴不一,加上主委等人都是檢察
長指定,即便有一個被害人代表、一個民間團體代表,但表決仍不會過。建請犯保法立法規定「犯罪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半數以上由民間代表組成」。
另外,我們希望能夠及時給予被害人最完善的法律協助,從偵查起訴開始,到一審、二審、三審,都希望能一路提供。但現實是,總會編列的預算不夠,我們必須申請緩起訴處分金,但這個程序又相當繁瑣,因此希望,法律扶助基金會應該提供「因他人犯罪行為致重傷或死亡之本人或遺屬」訴訟代理。
為什麼司法是不平的?因為都傾向被告、傾向加害人;我希望能比照性侵、家暴,讓每個個案都編列一定的預算,提供被害者方使用。
最重要的是,我認為犯罪被害保護通報應該法制化,我們都是看到報紙才知道發生重大案件,通報應該要法制化,像是性侵害防治中心一樣,訂定通報標準,才能讓我們在第一時間給予相關協助。
除此之外,我也想分享犯保協會面臨的困境:第一,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人力極少」,有些協會的專職人員甚至只有 2 個人,而且各分會都沒有專責的會計,我們當然也希望時間可以花在個案的服務上,但現實是沒辦法,大半時間都花在行政上,導致個案陪伴都由志工服務。
後來,我們開始跟警察合作,請他們有案件發生能夠通知我們;至於檢察官解剖大體時,陪伴家屬難道要由志工去作嗎?人力不足,真的是犯保協會面臨的的極大問題。
此外,協會的兼任人員非常多,但本職負擔已經很沉重,若可以的話,我們希望能夠像其他的非營利組織一樣,有專業的執行長,才有可能好好的專注在犯保協會工作上。
」
就像呂執秘說的,我們相信犯保協會的工作人員都是非常努力,而且想要真的給予被害人實質協助的;我們應該儘速改善制度,除了讓第一線工作人員能夠有更足夠的資源,也能讓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真正更貼近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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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們邀請了民間各界代表以及相關部門,召開了「有溫度的連結:犯罪被害人權利及服務法制化」公聽會。
整場公聽會從下午2點開始,一路至6點才結束討論。會議中,被害人代表叡叡媽媽、 中華民國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皆舉出許多目前在接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時、或是面對司法相關事務時,所面臨到的種種問題。
臺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也是我自己本身案件的委任律師之一 陳孟秀 律師也提到,前天燈泡案三審定讞,至今連律師、受害者家屬本人,都還沒收到任何通知及判決書,一切皆是透過媒體得知,「我們的司法,真的有尊重被害者家屬嗎?」
在這邊我要非常感謝今天出席的所有代表,長達四個多小時的公聽會非常精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從 1998 年完成立法至今已經過了22 年,然而現行法令與落實情形對被害人權利保障仍然不夠完善、提供的服務難以貼近被害人需求、提供服務的第一線人員也同樣面臨許多困境。
對此,今天公聽會我們針對相關部門提出幾個改革方向。
首先,疑似犯罪被害事件發生時,相關單位應有法定通報義務並建立標準化的機制。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有疑似犯罪被害事件,應該通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基於被害人權益及服務的目的,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共同研商案件通報標準、通報資料的銜接、系統電子化的可能,以及個人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建立標準化之通報機制。
第二,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釐清法定服務的範圍與定位。
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依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差異,例如:事件類型、年齡、性別、身心障礙、家庭資源等,規劃相應的服務方案。包含服務時間、服務強度、重點個案、訴訟服務與陪同出席等。同時,也應建立最低服務標準,定期檢視各分會落實情形。
第三,鑒於重傷案件被害人長期照顧的需求,在身心障礙鑑定期間難以獲得支持。
對此,法務部與衛福部應該共同協調因應措施,減輕重傷案件被害人因為服務銜接空窗所產生的經濟重擔。此外,法務部應該重新考量重傷補償金的設計,並且研擬增列生活照顧費用的補償項目,以周全重傷案件被害人的經濟安全。
第四,司法院應盡速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
依據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的決議,司法院應盡速核定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修正之《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草案。同時,也應該強化法律扶助基金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合作聯繫及轉介機制,設立各分會的單一窗口。
第五,法務部應進行犯保協會的組織改造,讓決策與服務貼近被害人。
為使服務貼近被害人需求,法務部應該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的政策建議,進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組織改造以提升專業自主性。包含總會引進專業專任之正、副執行長,以及董事會民間化與決策民主化,其官方董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納入犯罪被害人保障名額。
第六,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有賴跨部會合作,應修法明訂各部會之權責。
鑒於被害人權益的各項業務涉及諸多領域行政資源的協調與整合,應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明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的橫向連結。並於地方政府層級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分會與警政、司法、社政、衛政、勞政、教育等單位之橫向聯繫,達到相互協力目的。
第七,國家負有推展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並提供必要資金的責任。
行政院、司法院、法務部及衛福部,應該積極協助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的落實。行政院及法務部應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中的政策建議,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短、中、長期人力充實計畫,配置合理資源與專業服務人力。
最後再次感謝今天所有與會的來賓,未來的任期內,我會持續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的相關修法,讓有溫度的連結,真正落實到我們的體制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