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睡不著覺,回顧了一下今天(23號)的事情。有些題目非常重要,但是好像沒什麼受到注意,就像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因為國防委員會排了國防部長針對磐石艦的專案報告,導致許多人都去那邊質詢(好啦…我也有去…)。隔壁的司法委員會,同一時間正在審查民法205條利率上限的修法(希望利率上限從20%調降到10%,以及法律效果改為無效)。這麼重要的規定,卻沒什麼受到關注,實在是很可惜。
【法定利率上限20%,竟然是民國18年用到現在的規定】
民法第205條是民國18年制定的法律(法定利率最高可達20%)。因為這條規定,導致我國過去信用卡遲延利息平均高達18-20%,更不要說民間利率。
後來,銀行的部分,另外在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特別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但15%的利息還是高到很沉重。此外,當舖業法也有特別規定,當鋪業的合法利率可以高到30%!
我們用外國規定當作對照。德國民法典的金錢債權法定利息為4%,法定遲延利息通常為歐盟央行公告的基礎利率+5%,利息超過這些標準一倍會被法院認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如果是消費者金錢借貸契約,保護更為周全,除了不能為不利消費者的約定外,以不動產擔保的債權也更僅能在基礎利率上+2.5%。美國許多州的利息上限也大概差不多10%。
反觀台灣,因為這樣高到驚死人的利息,許多卡奴債奴被這些不斷滾動的利息壓得喘不過氣,完全付不出來。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走投無路。
現在雖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部分處理因此衍生的問題,但是先用高額利息債務把人家壓垮,然後再回來救,真的有點太晚。
因此,民法的法定利率上限,應該要降低(其他有關聯的民法條文,例如民法第204條,也應該一起好好修一修)。另外,銀行法、當鋪業法等特別法的規定,也要一併修正。縱使因為規範範圍和風險高低不同,而有異其利率的需求,也應該用現代的標準衡量更合理的利息。
【超過法定利率上限 竟然還是可以保有利息?】
除了利率之外,法律效果也是值得討論的題目。
依現行法,違反法定利率上限的法律效果,是「無請求權」。什麼是無請求權?就是債權人去法院告,法院不會判債權人贏,但是如果債務人給了債權人,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保有這些超額的利息。
那為什麼債務人要給?因為怕。
民間融資的債權人,常常用法律邊緣甚至法所不許的方式討債。有些不肖業者還會潑屎撒冥紙甚至更暴力的方式樣樣都來,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走投無路、燒炭自殺。
如果要貫徹法定利率上限的規範目的,第一項之法律效果應該要修正成「無效」。除了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不讓債權人可以保有這些利益,在刑法上,財產犯罪「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也可以更容易地認定,而發生節制地下融資業者與討債業者以不法手段逼債的效果。
這個法條衍伸的問題那麼多,法務部的報告竟然還認為不用改,實在也是令人無言。
雖然法條的文字和結構可能需要再稍微調整,不過這樣的立法精神真的非常重要。希望這條修法可以早日通過,不要再有這麼多的悲劇發生。
最後,為了討論這題,與民法專家、政大法律的周伯峰老師討論了許久,很感謝很感謝很感謝周ㄟ❤️❤️❤️。
(明天早上還有質詢,5:40的鬧鐘已經設定好了。嗚嗚嗚嗚嗚……。)
法定遲延利息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的法律小常識,我們來聊聊一個挺常見、不過也挺有趣的問題,那就是...
消費不開心就上網留惡意負評,可以嗎?
1、 前言:網路時代,很多店家都會開設Facebook的粉絲專頁進行宣傳,而這些服務也都附有供顧客評價的功能,隨著消費習慣改變,多數消費者上門前都會先查看店家在網路上的評價如何,店家也都非常謹慎小心地維護自己商號在網路上的評價,深怕有個負評,影響了接下來的生意。但是,如果有顧客惡意杜撰不實的評論影響了店家信譽,店家該怎麼自保呢?
2、 案例事實簡述:甲前往乙開立的洗車場,想將愛車打理一番,甲取車時發現愛車有刮痕,就與乙及乙的員工發生激烈爭吵。店家乙這邊認為是甲車本來就有刮痕,並非洗車所致,並欲提供全程攝影光碟供甲信服,且出於服務顧客、息事寧人,願意免費替刮傷處進行拋光美容。不料,甲仍不滿,未看全程攝影確認、亦不等拋光美容,就逕自驅車離去,並在乙的頁面上留下:「態度惡劣,洗車刮傷,就把責任推給車主,說是你自己弄的」、「想讓你的愛車刮花,就來OO吧」、「還專業勒,把車都洗花了,還理直氣壯比流氓」、「有問題都是你車主的問題,洗車刮花是你車的烤漆爛」等等文字內容。
3、 法院見解:
1. 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2. 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3. 甲所留下之文字內容,足以使瀏覽該留言之大眾產生乙技術不佳,將顧客之車子刮傷卻歸責於車主、不負責任、服務態度惡劣等負面評價而貶損乙之名譽,且依甲成年人之智識及社會經驗,當無不知前開情狀之理,卻仍為此舉,其具侵害乙名譽權之故意。
4. 甲在偵查中對於「有無車輛進場前後有刮傷及沒刮傷的照片?」、「你有車輛被刮花的證據?」均答沒有;且在刑事審理時亦陳明無法確定其指稱之刮痕是本次洗車造成。足見甲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純係根據主觀判斷。又全然未經求證,即逕自臆測其車輛之刮傷是洗車造成,並輕率上網發表言論。
5. 甲應賠償乙2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甲上開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本件乙所請求者乃名譽權受損所生非財產上損害,斟酌本件情事及雙方資力,認為乙請求慰撫金3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20萬元為適當。
4、 簡析:本案中於民事損害賠償上,乙運用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關於侵權行為、精神慰撫金的規定,請求甲對其名譽權被侵害所造成精神痛苦進行損害賠償,又本件的甲,同時因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最後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由此可見,憤怒地在網路上留下謾罵、不實的言論可是會招來慘痛代價的,提醒各位店家、朋友們一定愛注意唷。
如果有法律相關疑問,需要絕對專業的律師助言及解釋,歡迎來電至我們的好夥伴「道誠聯合法律事務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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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遲延利息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好幾次都遇到懷孕的女性到我們律師事務所諮詢因為懷孕被解雇的問題,真的很想罵那些利益薰心的老闆主管們,你們忘了自己也是女人懷胎十月生下來的嗎?
只是究竟懷孕之於解雇,究竟是美麗的巧合?還是順水的推舟?
有時候真是一場羅生門。
今天所內派了神燈律師弓長,透過生動活潑的案例,來跟大家說說,懷孕卻失業要怎麼解呢?
小蓉女在古墓派遣公司上班,目前擔任翻譯一職,今天她一大早興高采烈的來到公司,迫不及待的想把這個憋在心裡三個月的喜訊告訴同事們,沒錯,就是她懷孕了,在經過了多年的努力,不論是打排卵針還是做試管,這幾年所受的罪可不少,還好皇天不負苦心人,三個月前終於有了,但為了民俗禁忌,只能忍著不說,如今,終於可以跟大家分享這件值得開心的事,果不其然,同事們在聽到這消息後,各個都獻上滿心的祝福,然而…就在祝賀聲此起彼落的時候,公司的人事主管莫愁走了過來,輕哼一聲「切!大肚子能做什麼,將來還不是要請假,公司還要付錢,真是浪費公司資源……」,剎那間,辦公室氛圍整個凝結了起來,小蓉女的笑容也隨之變得尷尬,大家見狀後,也都隨即悄悄地回到座位。就這樣經過一個月後的某天,莫愁把小蓉女叫進了她的辦公室並告訴她「因為妳外語翻譯能力不足,無法勝任此工作,因此可能要請妳另謀高就……」,小蓉女瞬間感到晴天霹靂,卻只能默默流著眼淚收拾個人用品……
人客啊~甘武這款道理!?偏偏這就是現實生活,正所謂人在江湖飄,哪有不挨刀,出來社會走跳,就怕遇到莫愁這般心狠手辣、沒血沒淚的無良主管(老闆),所以現在就讓長弓律師教你幾招:
一、哪有妳隨便說不能勝任就不能勝任
法院見解認為: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二、向皇上告御狀去,參他一本
性平法第11條規定:「(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第3項)違反前2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三、去衙門擊鼓申冤,請包大人主持公道,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給付薪資」
依案例事實不同,可能主張的金錢給付如下:
(一)薪資給付
(二)無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損害賠償:
(三)未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損害賠償:
(四)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五)法定遲延利息:
如果想深入瞭解法院見解可以看這裡:
https://goo.gl/0gD2a6
懷孕的過程非常辛苦,如果我們不懂得友善孕婦,否定孕育的價值,等於間接扼殺了女人犧牲自己的時間奉獻給家庭社會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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