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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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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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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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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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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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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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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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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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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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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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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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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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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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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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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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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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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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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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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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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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3萬的網紅柯文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柯文哲 #憲改 #國家治理 2000年以後,台灣在19年內換了15位行政院長,每位院長的任期平均1.3年,通常一位首長需要花2年時間來搞清楚狀況來計算。 這代表,很多院長在還沒有搞清楚狀況前,就卸任了。 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這也是台灣過去20年政策無法延續,翻來覆去的主要原因...
民主治理定義 在 竹北市民代表 陳冠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合併高效率,升格多經費,縣民、市民一起拚!】
從我當選代表至今,不少竹北民眾常跟我提到新竹市,或許是被新竹市高效率建設吸引?以人為本的都市設計?還是不同於以往的城市美學?甚至覺得林智堅市長好帥(蛤?)各種層面都有,但總言之都離不開「是否能跟新竹市合併?」這話題。
在討論這議題前,我們先定義「現況與目標」,因為不同目標、層面來切入討論,就會導出不同結果,我們必須清楚政策的「利與弊」是伴隨一起,沒有「這個好吃我夾,這個難吃我不碰」的自助餐模式,不管選擇任何公共政策來實施;或運行某種體制,都有可能變為「解決A問題,產生B問題」(共產主義也是很理想、極權專制效率也超棒,但後續問題大家非常清楚)
所以釐清現況問題、我們的目標是什麼、帶來的副作用的是否能接受?以下方不同切入點為例,會延伸出各種好與壞,甚至上升到修法、修憲來釐清「中華民國憲法」不合時宜的諸多窘境。
#偏鄉荒漠化?
#國民黨必須倒?
#草根民主優先?
#不利素人參政?
#瓦解政治派系?
#行政效率至上?
#鄉鎮市黑金問題?
#行政層級疊層架屋?
#鄉鎮市人員擴編問題?
#國民兩黨的共業遊戲?
#鄉鎮市長與縣長政治角力?
#鄉鎮市才能反應地方狀況?
能列出的問題還有很多,這邊單就大部分民眾最在乎的「行政效率」與「建設整合度」、「土地利用性」來討論。(這也與意識形態無關)
#現況問題
民國71年(1982年)因縣市分家,導致不管族群、文化、經濟、歷史脈絡緊密的大新竹一分為兩個獨立行政區,而又因縣市分家後,同一個行政層級,卻有不同治理模式(如鄉鎮市是選舉自治單位,新竹市轄下的區是官派;主要聽命、執行首長意志)
這樣講可能有點複雜,簡單來說就是原本一間大公司(舊新竹縣),後來分成兩間大公司(竹縣、竹市),而其中一間大公司(竹縣),底下還有許多獨立運作小公司(鄉鎮市),如沒有分家情況下(舊新竹縣),以往溝通建設直接對底下小公司(鄉鎮市)商討即可,過往的新竹市,因為都在大公司底下(舊新竹縣),還是會相對有效率,就算底下小公司再怎麼不配合,大公司也委屈犧牲(經費),站在「終究造福是公司集團的員工(人民)」的立場上辦事。
現在變成兩間大公司,自然溝通上與盤算上就會有所爭執,因為「你得利我就沒利,你少做我就多做」,加上兩方公司文化差異甚大,本來就沒合作默契跟信任基礎,自然在經費支出、工作內容、後續問題上會有所歧見,甚至大吵一架也都不意外,然主事者不一定會有影響,但倒楣辛苦的是誰呢?就是本該獲得更多福利的兩方員工(人民)。
#以大家有感的公共建設為例
竹市已經有 Ubike 1.0,但因為竹縣(大公司)與竹北市公所(小公司)沒有共識?不想做?效率低落?經費不足?導致竹北市民每年期盼,但都每年落空,而新竹市不知道的民眾,也傻傻跨橋騎過來後,發現沒有歸還站又騎回新竹市,或直接棄置竹北市。
就算新竹縣鐵了心要建置 Ubike,是否要跟新竹市溝通腳踏車道的路線?確定新竹市是否升級 Ubike 2.0(1.0跟2.0系統不相容),甚至新竹市未來還是使用 Ubike 系統?如果上述都沒耐心溝通、互相信任,那未來也很可能變成竹北市民騎共享單車過去後沒地方還,不是騎回竹北市,就是棄置在新竹市。
上面還只是單純的共享單車設置就如此複雜,若再以規模更為龐大的公共運輸「輕軌」為例, 新竹縣是否要做?設站考量有無串連其他公共運輸?(高鐵、台鐵、公車)經費比例能否支應?後續維管費用?以現在新竹市已經完成相關規劃來看,若要等新竹縣這邊完成,那大輕軌計畫勢必要再延宕了。
光這兩個問題,就能回應我說的「行政效率」(溝通成本高)與「建設整合度」真的在分家後,面對跨縣市合作議題,都是各走各的路不歡而散告終。
#新竹市頭痛問題之一
新竹市內依然有部分土地是新竹縣政府所擁有,這也導致新竹市都市規劃時,必須因土地所有權問題,來跟新竹縣這邊商討(溝通成本增加),這站在新竹縣的立場來看,如要給新竹市獲得土地或變更地上物建,當然就是一筆土地買賣(站在竹縣本位來看沒什麼不妥),但新竹市政府就必須考量建設經費、公益性來權衡是否有能力或有必要來出這錢。
像已經搬遷熄燈的新竹市收容所(早期收容中國偷渡客,後期收容逃逸外勞),其實是佔地 5 公頃的公園用地,裡面還包含許多新竹人都不知道的「新竹神社」(繪馬殿、神樂殿、齋館,許多文物也散落於靈隱寺、竹市動物園內),目前最新消息是要規劃成歷史文化園區,但不難猜想竹市與竹縣這方面的合作,肯定要耗費更多溝通、角力,來為自己的市庫、縣庫開源或節流,如沒有共識導致僵局,就無法讓大新竹居民能一覽當年神社的壯觀與風采。
新竹神社不是新竹市的古蹟,是當時「新竹州」居民的共同記憶,從靈隱寺內遺留下的石燈籠上刻字不難發現「新埔」、「橫山」、「樹杞林」(舊竹東地名)等地鄉親曾經來參拜過,甚至連「新竹女中校友會」都有,或許跟自己爺爺奶奶聊聊,說不定也曾經來參拜過,這樣有趣且重要的歷史記憶,真的該重現在世人面前,現在卻因為行政區劃後的問題,可能卡關重重。
#結論
光就「行政效率」、「建設整合度」、「土地利用性」來討論,就能看出不管合併還是升格,大新竹整合迫在眉睫的必要性,但如果加入「政治問題」、「行政區劃通盤檢討」…更多考量進來,那就會是全台灣的問題(總不可能每個一吵,就隨便合併或升格吧?)
這裡我就不多開戰場討論(這要寫個一萬字以上沒問題),就用10字來總結「#合併高效率 #升格多經費」來祝福大新竹未來能有更繁榮的發展,也請各位縣民、市民不要因政治色彩、個人厭惡來敵視彼此。
如果今天能跟另一半、孩子,搭著輕軌去新竹東門城走走,下午搭輕軌來竹北的新瓦屋客家文化園區,晚上再搭輕軌到高鐵於其他縣市旅遊,這樣的風景跟生活,不是一件很美好又快樂的事情嗎?
#我們這代人的努力承擔
#給下一代更好美好環境
民主治理定義 在 Initium Media 端傳媒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強調 #黨領導一切 的中共為何追求「#法治」?】閲讀全文:https://bit.ly/3DSjpuQ
說到底如今的中共已經領導一切,為何不自立門戶、直接「黨治」?
實際上,經歷二十世紀民主自由的浪潮,「『法治』優於『人治』」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此外,對於絕大多數普通民眾而言,相比「自由」和「民主」這些更加難以定義和衡量的概念,「法治」是一個更為明確的、清晰的正面價值觀。
無論是對內還是對外,中共的「法治」建設,為了達到其效果,都不可能脫離通行的法治定義而另起爐灶。中共當然一方面希望用通行的法治理念的金字招牌來收攬人心、吸引資本、管控下級黨員官僚,同時另一方面拒絕接納通行的法治理念的核心價值、亦拒絕把黨完全置於憲法和法律之下…https://bit.ly/3DSjp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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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治理定義 在 柯文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柯文哲 #憲改 #國家治理
2000年以後,台灣在19年內換了15位行政院長,每位院長的任期平均1.3年,通常一位首長需要花2年時間來搞清楚狀況來計算。
這代表,很多院長在還沒有搞清楚狀況前,就卸任了。
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這也是台灣過去20年政策無法延續,翻來覆去的主要原因。
總統由全民直選,擁有最大的民意基礎,但不能直接指揮行政部門。舉例來說,一個校長假設是由全校師生選出來,他可以指定教務主任,但不可以參加校務會議,又要負全校的成敗責任,怎麼看都不對。
然而,我們在最後一次修憲,藍綠兩黨分贓完畢,建立一個第三黨很難出頭的制度之後,大幅拉高修憲門檻,以後要修憲幾乎不可能,而且目前一談到修憲,國家定位和國格問題馬上浮出來,只見藍綠、統獨對立,根本無法討論問題。
但是,修憲沒辦法,難道我們就什麼都不做了嗎?
我認為政府更有效能,才能回應人民的需求、符合社會的期待;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強調「國家治理」,為的就是建立一個做「對」的事情的公義社會。
台灣需要的是明治維新,而不是義和團。
與其在那邊花時間區分誰是台灣派還是中國派,不如花更多時間在增進政府效能、建立廉能政府和永續經營,重拾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我認為,追求台灣獨立性、主體性的人,應該去思考民族主義的不同定義:一種叫種族民族主義,一種叫公民民族主義。如果希望台灣民主自由能更深化,我們要思考的應該是公民民族主義,而不是種族民族主義。
也就是,壯大臺灣的政經實力,深化民主自由,提升社會的生活方式,讓大陸人民更羨慕台灣社會,這才能確保台灣的主體性和優越性。
(影片內容為2019.10.25修憲論壇短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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