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死刑定讞,亦不能排除人權】
(代轉)律師團針對鄭捷遭執行死刑新聞稿
黃致豪律師、梁家贏律師、林俊宏律師
2016年5月10日22:50
針對新聞報導鄭捷於105年5月10日已遭執行死刑一事,執行前並未通知家屬及委任律師,律師團深感遺憾與不解。因鄭捷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非常救濟程序之扶助並獲准許,扶助律師團日前才開會準備提出非常上訴、再審及釋憲,惟法務部竟一反過去聲稱會審慎審核執行死刑之做法,於判決確定短短兩周即執行死刑。
本案確定判決對於所有偵審程序之違誤均視而不見,甚至一反過去最高法院於死刑案件中強調教化可能性之嚴格量刑調查程序於不顧,竟於判決中曲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僅以本案屬最嚴重罪行即將鄭捷判處死刑,判處死刑之恣意性莫此為甚。
在審判最終處以死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正審判的保障誠屬重要。審判未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而最終判以死刑,構成第六條無理剝奪生命權。
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在1989年的Reid v. Jamaica(355/1989)案中明確認定:所有的面臨死刑的人均有獲法律協助的權利,而這種權利是不言自明的,且該法律協助亦應貫穿整個訴訟程序,自對被告採強制手段開始,國家即有義務告知其有聘請律師之權利,當犯罪嫌疑人之資力無法負擔律師費用者,則為其聘請律師、使其獲法律協助即為國家之義務。
本案偵查中,除第一次警詢完畢,有法律扶助律師曾短暫到場外,整個偵查程序中不論警詢程序、檢察官訊問程序、羈押訊問程序,甚至是搜索、扣押程序,精神鑑定程序等被告均無辯護人之協助。本案偵查程序使用藥物輔助會談,屬侵入性之身體檢查,未經書面許可又無必要,違反不正訊問禁止、不自證己罪及醫療常規,以致於台大醫院所提出之精神鑑定報告有諸多違法情狀等,均與被告偵查中無辯護人辯護有關。
法務部如此迅速執行死刑,未通知家屬及辯護律師,使被告於判決定讞後仍無法有充分時間獲得辯護人協助非常救濟程序,就是對於生命權之無理剝奪,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法義務,律師團深感遺憾。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家又都活見鬼了嗎? 且先不論搜索票要法官簽名、證人傳票應提前送達等程序問題,台北地方法院1月4日對媒體宣稱,經向台北地檢署查證,「王炳忠等七人未曾向檢方聲請發還扣押物」。 天啊!我明明在去年12月29日就向台北地檢署遞交「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及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狀」,翌日因發現有法條數字寫錯又...
搜索扣押程序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代轉)律師團針對鄭捷遭執行死刑新聞稿
黃致豪律師、梁家贏律師、林俊宏律師
2016年5月10日22:50
針對新聞報導鄭捷於105年5月10日已遭執行死刑一事,執行前並未通知家屬及委任律師,律師團深感遺憾與不解。因鄭捷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非常救濟程序之扶助並獲准許,扶助律師團日前才開會準備提出非常上訴、再審及釋憲,惟法務部竟一反過去聲稱會審慎審核執行死刑之做法,於判決確定短短兩周即執行死刑。
本案確定判決對於所有偵審程序之違誤均視而不見,甚至一反過去最高法院於死刑案件中強調教化可能性之嚴格量刑調查程序於不顧,竟於判決中曲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僅以本案屬最嚴重罪行即將鄭捷判處死刑,判處死刑之恣意性莫此為甚。
在審判最終處以死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正審判的保障誠屬重要。審判未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而最終判以死刑,構成第六條無理剝奪生命權。
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在1989年的Reid v. Jamaica(355/1989)案中明確認定:所有的面臨死刑的人均有獲法律協助的權利,而這種權利是不言自明的,且該法律協助亦應貫穿整個訴訟程序,自對被告採強制手段開始,國家即有義務告知其有聘請律師之權利,當犯罪嫌疑人之資力無法負擔律師費用者,則為其聘請律師、使其獲法律協助即為國家之義務。
本案偵查中,除第一次警詢完畢,有法律扶助律師曾短暫到場外,整個偵查程序中不論警詢程序、檢察官訊問程序、羈押訊問程序,甚至是搜索、扣押程序,精神鑑定程序等被告均無辯護人之協助。本案偵查程序使用藥物輔助會談,屬侵入性之身體檢查,未經書面許可又無必要,違反不正訊問禁止、不自證己罪及醫療常規,以致於台大醫院所提出之精神鑑定報告有諸多違法情狀等,均與被告偵查中無辯護人辯護有關。
法務部如此迅速執行死刑,未通知家屬及辯護律師,使被告於判決定讞後仍無法有充分時間獲得辯護人協助非常救濟程序,就是對於生命權之無理剝奪,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法義務,律師團深感遺憾。
搜索扣押程序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大家又都活見鬼了嗎?
且先不論搜索票要法官簽名、證人傳票應提前送達等程序問題,台北地方法院1月4日對媒體宣稱,經向台北地檢署查證,「王炳忠等七人未曾向檢方聲請發還扣押物」。
天啊!我明明在去年12月29日就向台北地檢署遞交「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及發給證人日費及旅費狀」,翌日因發現有法條數字寫錯又再親赴北檢遞了一次,中天記者還隨行跟拍,我手上還有蓋了北檢收發章的副本,難道我們都活見鬼了?!
到底是北檢騙北院,還是北院推責任,都不能給個說法嗎?北檢1月2日即能召開記者會,看來效率頗高,怎麼去年就遞的狀還不受理嗎?天天有不明人士放話「爆料」,讓輿論公審我們這些「證人」,而我們主動要求由法院「公審」給大家看,開放「證人」與「被告」對質,法院又說涉及國安不可以?!連當年美麗島都公開審理,現在是比戒嚴時代還不如嗎?
同時拜託政府能否給我們一介平民說清楚,到底怎樣叫「通敵」,怎樣叫涉犯國安?央視登個廣告都說危及國家安全,那到底赴陸創業行不行?賣書行不行?架個網站宣揚統一行不行?台商、台青享受大陸補助優惠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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