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跟藝術工作者報告!勞動部已經正式公告,從現在起外國藝術工作者來台申請工作( #F類,藝術及演藝工作), #場地限制正式取消 。從此藝術家無論在哪個場地都可以做工作申請囉!
過去「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限制外國藝術家來台工作一定只能在「藝術場所」,但到底何謂「藝術場所」並沒有具體的規定,而藝術的多元性也很難只在特定的幾間展館發表,因此造成申請單位長久困擾。該項變革起於藝術工作者因自然而然劇團挨罰事件後主動向文化部反應意見,文化部也在最快時間與勞動部討論,正式廢除藝術場所限制。請大家把這個消息轉知給藝文團體與工作者;如果你對藝術交流制度還有建議歡迎讓我知道,期待我們一同營造更優質的藝術交流空間。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https://goo.gl/ZKVm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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