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委員指出,地籍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清查許多名義登記不明之土地,蓋因自清領到日治時期以來,土地登記名義人多於日治時期或光復初期死亡,按照現行法令,如果有部分繼承人不願會同、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未能一起具領土地價金,將會使全部繼承人無法申請,民眾往往有不能領取土地價金之情形發生,嚴重影響權利人權益。行政院此次修法的目的立意良善,但在執行層面上仍有諸多技術問題。
李俊俋委員表示,根據內政部提出的計畫指出,近十年來我國土地未清查完成共200多萬筆,但根據地政司99年的地籍清理計畫指出,規劃辦理代為標售及讓售之土地及建物估計有24萬多筆,只有待清查比數的十分之一;各直轄縣市自行重新清查的比數為20萬筆,中央清查的數字跟地方對不來起來,顯見中央與地方協調處理方式有出入,而內政部至今仍有提出相關解決辦法。此外,關於失蹤人口突然出現要求復歸原先土地權益等問題,內政部也未提出相關解決的配套措施,凸顯行政部門對於此修法的思慮不周。
李俊俋委員最後表示,內政部十年來才完成計畫進度的十分之一,顯見行政部門執行不力,內政部不能單單只靠修法,就期待一勞永逸完全解決問題。重要的並非單純文字的修法,而是政策落實與執行面要先做好,將清查的工作完全落實,才能有效保障民眾的土地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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