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最新期刊—月旦法學教室175期(106年5月)】
關鍵字:#對應原理、#累加理論、#連結理論、#重合對應
蔡聖偉教授本期發表《歪打正著──違法性審查階層的對應要求?》,討論下面例題中A是否構成剝奪行動自由罪(刑302),構成要件檢驗上沒有爭議,主客觀構成要件均該當。關鍵在於A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例題】
A自國外搶先購入臺灣尚未開賣的新型手機,才使用幾天就在圖書館被偷走。數日後,A在圖書館門口撞見B持同款手機,誤以為是自己遭竊的手機而上前攔阻,B相應不理並打算離去,A便將其壓制,同時央請館員報警,警方於20分鐘後抵達。事後確認B與A手機失竊乙事無關,B手持之手機實為C所有,是B在衝突發生前一刻從C的背包中竊得,B被A攔下時正打算攜贓逃逸。刑法上應如何評價A的行為?
【解析】
一、#對應原理、#對應理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檢驗上,須行為人主觀上的構成要件故意,與客觀構成要件之間,具有主客觀之完全對應關係。主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無法對應,會影響構成要件故意的成立。
二、主客觀阻卻違法要素也應充分合致對應?
在違法性的檢驗上,是不是也有對應原理的適用?
本題中客觀上A的攔阻行為是為C實施的正當防衛及現行犯逮捕行為,但是A主觀上不是這麼想,形成「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A主觀上所想像的是自助行為(民151),但是客觀事實上不是這樣。形成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這種「#雙重錯誤的結構」是否得阻卻違法,有不同見解:#累加理論(結論為得阻卻違法)、 #連結理論(結論為不得阻卻違法)。
三、#蔡聖偉教授見解:
須額外審查對應關聯(即適用對應原理)只有在構成要件階層,違法性階層不須審查對應關聯。因此本題中客觀及主觀均存有阻卻違法事由,故A不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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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月旦法學教室175期,106年5月,頁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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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手,不確定是不是很笨的問題,但真的被這兩者搞糊塗了
知道前者是誤認事實後者是誤認法律,可是在客、主觀的審查一直卡關
目前的理解是:
前者是客觀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但行為人主觀未認識此事實,而基於正常的犯罪意思實現犯
罪構成要件,審查方式:客、主T該當→客R存在、主R不存在→主觀欠缺不得阻卻違法→阻
卻既遂審查未遂
後者則是客觀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但行為人不知道有此阻卻違法事由或是誤認其規範界線,
而認為其行為構成犯罪,審查方式:客、主T該當→客R存在、主R???
想不透這裡的主R算是存在還是不存在?如果存在,那何來錯誤?但如果不存在,不就跟上
面的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一樣是客R存在、主R不存在嗎?
可是前者的法律效果是阻卻既遂審查未遂,後者的法律效果是不成罪,如果同樣是客R存在
、主R不存在,為什麼法律效果會不同?
感覺就是自己有什麼地方的邏輯錯了,但實在是想不通,還請各位版大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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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26.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5377691.A.CF9.html
那想請問如果換個例子,像是誤認避難
甲因為被熊攻擊而侵入乙家,但甲以為只能對人類行為主張緊急避難,而誤認自己犯罪,這樣的例子,應該怎麼審?
我的理解是:侵入住居的客、主T都該當,客R存在(緊急避難)、主R不存在(甲誤認)
以三階論來說,R的主客觀欠缺其一就無法阻卻違法,那這樣的情況(客主T該當、客R存在主R不存在)不就跟反面容構錯誤一樣嗎?還是其實這裡的客、主T沒有該當?
※ 編輯: RainnieChen (111.240.126.42 臺灣), 06/17/2022 11:29:21
我的理解是這樣,不曉得有沒有錯?
如果沒錯的話,那就是我誤會了,不應該把主觀有錯誤跟主觀不存在畫上等號
※ 編輯: RainnieChen (111.240.126.42 臺灣), 06/17/2022 12: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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