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如何受理案件】
——特別是面對疑似濫告的案件, #區分受理與調查程序的不同,早就有講義說明了。
參見: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2UbzqY5
當然,願意學習的人自己會查詢規定與學習方法,根本不用別人辛苦的寫講義、開講座、苦口婆心一再重申;
事實上,也有不少警職人員提到很多「長官不支持受理」但個人辦出好案的經驗。
為什麼有人可以做好事,但有人卻無法,連照規矩來都做不到?
因為不願意學習、只想混日子到退休的人,提供再多資料也沒有用,他們就是不想學習,連「依法」都做不到,只會每天怨天尤人怪東怪西。
這群只想混吃等死的擺爛之人,根本看不到別人的專業,開口閉口就是說別人「不懂實務」,但也不見他們多會辦案(可能也沒辦過幾件大案、連屍體都沒看過);他們只會天天喊苦,但事實上也沒有能力到民間企業去求職競爭。
不信去問問民間企業,有誰願意支付與公務員相同的薪水,聘用只會怨天尤人卻不會自我思考又沒有才調的員工?
弱弱的問一句:如果執法者不願意照規矩來,自己都不守法守規則了,那有什麼資格取締不守法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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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實務】第一線員警宜如何受理疑似濫告與誣告案件 :https://bit.ly/32lYKhJ
‼「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
常常接到很多員警的提問:「這明明就是濫告、誣告,為什麼我們要受理?」其實,這是第一線員警分不清楚「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後而產生的誤解。
還是分不清楚?
受理是什麼?就是接受民眾報案,進行分類。例如民眾報案刑事案件,就進入刑事調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就進入交通裁處程序調查。
民眾叫警察爬上屋頂救狗?對「狗」聲請保護令?叫警察衝去隔壁鄰居家裡「抓人」?議員跑來關說要求違法?拿出專業,自己判斷這是不是主管的合法業務,警察機關到底有沒有這種業務?不要該做的事情不做,不該做的事情拍馬屁拍得很爽,還拍照貼在「OO警好讚」,自甘墮落。
受理後,分別依照刑事、行政調查程序「依法」處理,進入「調查程序」。
以地檢署為例,很多VIP客戶進行近乎騷擾的濫訴申告,也有一些超自然的申告案件,例如外星人入侵、食人族攻擊、「國家機器」在身體或住居插座裡安裝監控設備等疑似精神疾患者的申告案件。儘管我們都知道這些告訴案件「很有問題」,甚至純屬無稽之談,但在現在的法制面與受理流程規範中,地檢署仍然必須受理、分案,由專組檢察官依照法規規定調查或直接簽結。
相同的,警察機關也不能不受理民眾的告訴,但不等於受理後就非要置被濫告的無辜民眾於死地,僅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然後一邊調查一邊抱怨濫訴。
‼民眾報案,但提告的犯嫌人很可能是冤枉的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2條麻煩翻一下。
警察是濫訴人的僕人嗎?刑事訴訟法有說只能調查對犯嫌人/被告不利證據嗎?
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規範的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後,依照警局規範的上簽呈結案(例如查無嫌疑人、超越科學常識無從查證等),或移送(報告或函送)流程處置。
實務上很多派出所或偵查隊員警只知道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還有人不知道在想什麼,振振有詞的說被告抗辯的有利證據「不是警察的工作」。然後一邊猛查不存在的「不利證據」,猛抱怨告訴人濫訴.......
還有更扯的,民代提告的案件,第一線員警覺得根本不是現行犯,但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竟然說「受理就要逮捕」(哈囉,這位大哥,你讀的刑事訴訟法跟我們的是同一部嗎?#還是你不小心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拿來用了? #兩岸還沒統一好嗎)。
請問 #這是在幹嘛?警大、警專刑事訴訟法有這樣教嗎?
拜託拿出專業,讀一下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好不好?
‼請正確判斷案件類型
第一線員警拒絕受理,如若於法無據,往往會遭到民眾的申訴。實務上偶爾會出現的狀況是,有時第一線員警對於法律有誤解,或是聽不懂激動的民眾在講什麼,誤以為是濫訴,「拒絕受理」,其後民眾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發交該分局調查後,發現 #並非濫訴,而是真有其事。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還有很多案件,其實是 #民眾誤將行政罰事件當成刑事案件,例如為《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行政罰事件,被誤以為是刑事案件報案。此時,#警方即應本於職權依照正確的處置方式(行政罰之調查程序)來處理。
然而實務上卻常見警方完全沒有注意到行政罰規定,竟將全卷移送交給檢察官寫不起訴處分書,自己卻忘記本於職權進行行政裁罰。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以〈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所述之D「預知未來」誣告案為例,警方雖然懷疑D是誣告,但仍然依照規定受理,製作告訴筆錄時慎重地全程錄音錄影。在向檢察官報告後,依照檢察官指示調查對無辜被告有利的證據,協助檢察官發現D誣告的事實,成功保全誣告罪的舉證證據並偵查起訴,才是妥適的處理方式。
‼有些濫訴人可能涉及誣告,要怎麼辦才能將之定罪繩之以法?
發現疑似誣告,拜託冷靜,保全證據是最重要的事情!誣告罪成罪困難,不是你自以為正義移送誣告,就能起訴定罪的!
你們知道為何實務上警方移送誣告,大多不起訴嗎?(不是民眾亂告誣告,而是連警方移送,都大量不起訴喔...)
「筆者在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也遇到過幾件有誣告可能的案件,然而,告訴人在偵查中當庭否認他提告時的部分筆錄內容,加上 #警方沒有錄音,#承辦員警自己也不確定告訴人提告當時講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因此 #難以證明告訴人有誣告的事實。」
看到問題了嗎?
然後一堆員警會鬼打牆:刑事訴訟法沒說一定要對告訴人錄音阿。
是阿,我知道你想偷懶時就會賣弄法條了。
誰跟你在講自白任意性和真實性?#我是在跟你講舉證方法!阿 #你怎麼舉證他陳述不實內容?你確定你做的筆錄內容都不會打錯?如果你確定,為什麼職務報告都寫「受理時距今已久遠,#職不復記憶」(記憶力不好還不錄音?)。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嫌人警詢時應錄音錄影,是為了讓自白合法(自白任意性與真實性)。
雖然看似沒有直接要求對告訴人錄音錄影,但是錄音錄影以證明告訴人第一時間警詢的內容,為什麼不行?為什麼死都不願意錄音,是怕什麼?錄音很累?
〔按:本講義是於2019年撰寫,刑事訴訟法於2020年1月15 日修正第192條為: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警詢時依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修正後第192條的規定,對「證人」也要全程連續錄音。
但據了解,目前偵查實務上仍有不少警察機關對「告訴人」的警詢筆錄沒有錄音錄影。〕
特別是你覺得他在濫告、覺得被他告的人很可憐、覺得他告的內容顯然是不實誣告,#那還不錄音保全?????
在想什麼啊!?!?!?!?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嫌犯還沒有經法院認證有罪只能算是有嫌疑,
還沒認證有罪以前算無罪,
怎麼可以隨便公開長相呢~
萬一被打死怎麼辦(我知道你們就是想打😆)
回答了這題我94E杯水水惹嗎🥺#想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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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偵查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
偵查,不公開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
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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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 #失蹤少女 #新竹 #刑事訴訟法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人權 #PTT #八卦版 #gossiping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law #hugowu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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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陳明文300萬現金疑案 10問蔡政府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300萬元現金遺失案,錢到底是從哪裡來的?迄今仍舊說不清楚、講不明白。立法院國民黨團今(11)上午召開記者會,持續追問蔡政府,難道給全國民眾一個真相有這麼難嗎?難道只要提出質疑,就要以「以訟止謗」的法律手段,製造寒蟬效應,掩蓋300萬元來源不清不楚的事實?國民黨團奉勸蔡英文總統、陳菊秘書長和陳明文委員,坦然面對全國民眾說清楚、講明白,誠實才是上上之策。
總召曾銘宗指出,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說,「依據法令分次提領沒有問題,很多人都規避通報,只要每次不超過50萬元,法律不能強制申報!」這是代表法務部發言嗎?如果一般民眾都分次從銀行提領現金規避通報,《洗錢防制法》將形同虛設,那麼《洗錢防制法》還要不要繼續實施?蔡碧仲到底是法務部次長?還是陳明文委員辯護律師?為何急於為陳明文澄清?跟陳明文交情有那麼好嗎?為何以私害公?蔡碧仲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之規定?本案嘉義地檢署已經進行偵辦,蔡碧仲如此宣示,這是指導辦案嗎?地檢署辦得下去嗎?
曾銘宗進一步質疑蔡英文、陳菊及陳明文,最近各為了不同原因要「告人」,都說要「以訟止謗」,但這幾個案子明明都很容易澄清,卻堅持走上法院,是「以訟止謗」,還是「以訟止血」?「告人」是個人的權利,但如果「告人」是因為有「不可告人」之處,那事情就耐人尋味了!三個人的事原本可以簡單說清楚,蔡英文、陳菊和陳明文卻都選擇「告人」,說穿了,都是要用司法手段來嚇阻質疑,規避說明的責任罷了。
首席副書記長陳宜民表示,陳明文9月3日遺落300萬元在高鐵上,蔡碧仲就在隔日與媒體餐敘,刻意藉由「閒聊」放話帶風向,意圖替陳明文護航,時間是會不會太巧合了?陳明文到底有沒有在事前打電話給蔡碧仲下指導棋?陳宜民舉例美國前眾院議長哈斯特(Dennis Hastert)從2010年6月到2012年2月期間從銀行提款15次,每次都是5萬美元的鉅款。2014年12月美國聯邦調查局著手偵辦哈斯特不尋常的銀行交易,遭檢方以規避申報法規、結構性提取大筆現金,欺騙聯邦調查人員將其起訴,最終以《金融詐欺罪》被判15個月徒刑。
陳宜民強調,洗錢防制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法務部政次竟公然教導社會大眾規避洗錢方式,蔡碧仲與特定媒體聚餐,施放特定訊息意圖導風向,應該知所進退,立即下台。此外,內政部長徐國勇對外說,「300萬元帶出國當然要申報,沒有出國就沒有申報、洗錢的問題。」陳宜民質問徐國勇,這是又在講幹話嗎?甚麼叫做「沒有發生,就沒有問題?」難道民進黨官員,護航陳明文護到只會講幹話了嗎?
藍委林麗蟬指出,現在打開電腦搜尋300萬元關鍵字,就會跳出與陳明文相關聯文章。徐國勇、蔡碧仲急著跳出來為陳明文護航,到底是否了解300萬元現金來源?為何如此急於護航?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持續神隱,在陳明文對外所稱分次提領後,金管會是否有針對被提領銀行進行了解?銀行是否有依規定陳報?顧立雄本於職責,難道不該對外說明嗎?如果內政部、法務部、金管會都不願出來給全國人民一個交代,就代表陳明文的行徑是認可的,全國人民也可以比照辦理?
藍委童惠珍表示,既然陳明文的律師陳澤嘉說,現金是今年5月分次從不同銀行、不同時間,提領不同金額,就請公布相關資訊,提領的帳戶是親人?友人?還是借款?陳澤嘉說因為偵查不公開,不便將提領細節公布,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係指檢調單位不得任意公開偵查內容,而非當事人。陳明文這是在唬弄民眾嗎?還是刻意規避錢的來源?蔡英文高舉司改大旗,結果卻是放任、鄉愿自己黨內高層,誰還會相信司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