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本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為例,討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理論與司法審查間之關聯,歸納目前實務學說普遍承認具有判斷餘地的案件類型,並嘗試建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思考路徑。而後進一步針對本案情形,法院判決認為健保署對於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核定具有判斷餘地,指出其有判斷餘地之見解雖值贊同,卻未就個案審查衡量行政機關有無資訊不完備等瑕疵,實屬灼見。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專家審查、健保保險給付
✏摘要:
本案之爭點在於: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此一問題涉及何謂「合理、適當之醫療服務」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本案判決援引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被保險人合理住院日數」之判斷職權,涉及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鑑於法官審查能力有限與權力分立原則,法院應尊重健保署基於專業醫師本於專業審查結果之判斷,駁回原告之訴。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據此,檢視後得出結論:本案判決因限於專家迷思,未能指出健保署之原處分有應考量之因素而未考量與判斷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
✏試讀
🟧問題意識之說明
本案為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於當地醫療機構就醫後,回臺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境外自墊醫療費用之爭議案件,其所涉及的法令主要為健保法第55條第2款連結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下稱「核退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據此,保險對象在符合「於境外發生保險人公告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要件時,即可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之核退。健保署則依每季公告之核退費用基準於審查後「核實給付」,惟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核退辦法所規定之定額上限。而所謂「核實給付」依衛福部91年之函釋,係考量世界各地醫療水準及制度差異所為之裁量性規定,依「例外從嚴」之法理,本保險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除有核退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支付各特約醫學中心各類平均費用之上限外,保險人所依循之審查原則應無二致,亦即保險人對施行區域外之核退案件,應有審核其是否適當且合理之權限。基此,本案法院判決處理的爭點乃:健保署對被保險人原告「合理住院日數」所為之判斷是否合法?
實則,全民健保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保險對象基本之醫療服務,惟囿於財源之有限性與社會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對於保險給付以合理而有必要之醫療服務為限乃制度設計之必然。至於,如何之醫療服務方為合理、適當,健保法第63條第1項則授權保險人遴聘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然而,何謂「合理且適當」涉及評價與判斷,乃行政法領域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適用之判斷是否合法,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趣4,理應由職司法律解釋與適用之行政法院加以審查,惟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意多半模糊,又常涉及許多複雜之主觀、客觀評價事實,法院原則上雖享有最終決定權,但學說上實務上多承認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於解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重。
🟧法院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最終的決定機關,原則上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然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中,除有描述性或經驗性的概念6外,也常有許多需要價值判斷或利益衡量的概念,依「機關功能最適原則」,其適用是否宜由法院做完全的審查,不無疑義。是以,針對規範性、評價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適用,在實務上最重要的課題即是探求:何時應例外地承認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的判斷餘地以及法院在何範圍內得對此項判斷餘地予以審查。就此,本文歸納學說與司法實務已發展出之判斷餘地類型與法院審查項目,嘗試從法律的適用步驟建立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思考路徑,期提供法院檢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時,更清晰的方向與指引。
首先,須辨明的是,此所謂之判斷餘地,應只存在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於個案的涵攝,即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事實是否合於法律構成要件的個案判斷,而不及於事實認定與其解釋,蓋事實之真偽法院須依職權調查證據,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認定之;而法律的抽象解釋具通案性,法院有最終的解釋權,應依解釋方法探求法律的意旨,不受行政機關法律見解的拘束。
其次,判斷餘地的存在需有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法律乃是探求判斷餘地是否存在的形式出發點,而是否存在法律授權可透過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德國限制競爭法或通訊傳播法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判斷餘地,或透過法律解釋承認判斷餘地,因此「具備正當化判斷餘地的實質理由」為存在判斷餘地之關鍵……
🗒全文請見:專家說了算?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談起,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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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健保 專業審查 在 姜冠宇醫師 Pro'spec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坦言,健保署長今日投書對呼吸器的看法
#是有爭議的
"健保署將透過大數據分析異常申報,以及透過醫藥專家的專業審查等方式,我們也鼓勵醫師視個案情況,與家屬討論在適當時機將安寧療護納入照護方案中,讓健保資源做最有效的利用。"
這是完全矛盾而且過於迷信大數據,也誤解安寧
舉個我看過的例子
在加護病房有小朋友用上無效葉克膜我也有看過
維持快一個月過去了,家屬就是放不下
都不知道小朋友的腦袋早就在抗凝劑下
腦袋恐怕出血到溶成一團了
是直到氧氣交換器壞掉才離開人間
請問這在大數據算不算異常?
就算大數據與專家人工雙重審查可以提升合理性
但是,只要你審查到異常後
你不敢 #把成本轉嫁到病人家庭,那就沒有用!
要不要積極治療,管你插管、呼吸器、洗腎、葉克膜
真正決定的不可能是醫療團隊
而是來自病人及家屬的同意
這個決定機制
若有無知或情感、以及其他社會性因素產生的浪費
在健保制度下,絕大多數仍是醫療方承擔
漲健保費,我個人覺得不合理
這代表制度的問題沒有被面對
讓健保樹立原則,#與無效醫療脫鉤,才是真正的出路
天天強調全民均建的歐洲
超過70歲的人,腎衰竭不建議洗腎,否則自費
在台灣政策擁有決定權的人,有沒有這種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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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安寧可別當成節省資源的出路
還在插著呼吸器就不可能得到實質的安寧之外
安寧是一個積極的服務,減少不必要的痛苦也是有成本
緩和醫療外投入這麼多跨團隊心理師、宗教靈性與社區銜接服務
為末期病人量身訂作最舒適的治療方式
被講成是省成本的方法
難怪在台灣安寧走入社區有極大困難
推行這麼久,投身的基層人員也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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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疑問,假設大家疾病分類碼都有精準key in
大數據在族群結構不變下,抓出異常是合理
但是我們已經見證人口結構的變化,台灣邁向高齡
疾病的族群型態也是與十年前不同
應該說,每十年就會變
你確定大數據收錄學習這些資料的過程
用過去判斷未來的包山包海,真的是法寶嗎?
樹立原則,讓賦予醫療人員有足夠裁量權
要更多的醫療可以,但是病方願意全部自己承擔
讓健保與無效醫療脫鉤,我認為才是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