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勞動節,先祝福所有勞工朋友勞動節快樂!
雖然是在放鬆的連假期間,但我們還是希望藉由這個機會來和大家談談,台灣的勞動權益到底應該怎麼做才能更好。
自從2017年《勞基法》修惡以來,時代力量不斷透過各種方式,全力推動勞動權益進一步的深化,例如提案訂定《最低工資法》和《國定假日法》,就是希望能夠透過法規的調整,來改善低薪高工時的現狀。
而今年我們則將重點聚焦在「#新勞動三法」的修正。
今年正好是《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團體協約法》實施的十週年。當初這三部法最重要的政策目標,就是希望能夠 #擴大工會組織率 和 #提升團體協約覆蓋率,以保障勞工權益,也讓勞資雙方能夠更加和諧。
為了檢視這樣的政策目標是否有落實,時代力量邀集工會團體和專家學者共同召開三場座談會,盤點這十年來「新勞動三法」施行時所遇到的問題。
首先透過統計數據來看,這十年來雖然工會數量和會員人數都有提升,但整體的工會組織率,大約只維持在7%左右;另外團體協約的份數,截至去年為止,甚至只有778份。
我們發現問題主要在於 #籌組企業工會的門檻太高,多數企業難以達成30人的發起門檻。
目前我國的企業單位約129萬家,但其中高達126萬家是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下,也就是有將近98%的企業單位員工,沒有組織企業工會的權利,而如果從人數來看,代表全台灣有將近一半的從業員工,沒有這項權利。
而當這些從業人員,希望 #透過組織產業或職業工會來爭取自己的權益時,卻又會受到團體協約協商的高門檻限制、不能陪同勞檢、沒有《勞基法》上的同意權或法定會議的代表等種種困境。
為了改善這些狀況,時代力量從「組織面」、「協商面」以及「爭議與勞檢面」提出具體的修法意見。
✅#組織面
訴求包括「降低工會籌組門檻」、「警消人員組工會」、「產業職業工會權利比照企業工會」等,同時要求「職業工會只能以行政區作為組織範圍」的限制應要解除,而我們也希望公司能夠在人員入職時,就應「提供工會的入會申請書」。
✅#協商面
透過「降低產業職業工會協商門檻」,且在協商過程中「工會得委託專業人士擔任代表」,我們希望能夠強化勞工的協商權益,讓協商啟動時,勞工和資方能夠對等。而為了避免協商後資方跳票,我們希望「增訂不誠信協商的樣態」,並且「提高團體協約跳票時資方的裁罰或代價」。
✅#爭議與勞檢面
勞動檢查往往是檢舉資方的最後手段,應該「由瞭解該職業的工會陪檢」,才能真正保障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避免資方蒙混過關,同時也該提高「不當勞動行為的裁罰」來增加嚇阻力。此外,由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只在台北才有,等同變相增加中南部勞工的成本,應設法「讓中南部勞工能更容易使用裁決來作為保障權益的機制」。
此外還有諸多法規執行的細節要進一步檢討,時代力量將在提出修法後一一討論。而有關工會朋友們所提到的實際案例和樣態,也歡迎各位一起來瞭解。
👉🏻https://npptw.org/PYSrfF
最後我們要強調,保障勞工權益、進一步深化勞權,是時代力量一直以來的主張,而我們也要提醒「建立公平的集體勞資關係」是 #蔡英文總統2016年六大勞工政見之一,盼執政黨能支持上述的修法方向。
時代力量會持續監督政府的勞工政策是否落實,這不只是勞動人權保障的問題,更是回應我國少子化、國際人才競爭,以及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關鍵。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統計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是勞動節前夕,先祝福所有勞工朋友勞動節快樂、連假愉快!
雖然是在放鬆的連假期間,但我們還是希望藉由這個機會來和大家談談,台灣的勞動權益到底應該怎麼做才能更好。
自從2017年《勞基法》修惡以來,時代力量不斷透過各種方式,全力推動勞動權益進一步的深化,例如提案訂定《最低工資法》和《國定假日法》,就是希望能夠透過法規的調整,來改善低薪高工時的現狀。
而今年我們則將重點聚焦在「#新勞動三法」的修正。
今年正好是《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團體協約法》實施的十週年。當初這三部法最重要的政策目標,就是希望能夠 #擴大工會組織率 和 #提升團體協約覆蓋率,以保障勞工權益,也讓勞資雙方能夠更加和諧。
為了檢視這樣的政策目標是否有落實,時代力量邀集工會團體和專家學者共同召開三場座談會,盤點這十年來「新勞動三法」施行時所遇到的問題。
首先透過統計數據來看,這十年來雖然工會數量和會員人數都有提升,但整體的工會組織率,大約只維持在7%左右;另外團體協約的份數,截至去年為止,甚至只有778份。
我們發現問題主要在於 #籌組企業工會的門檻太高,多數企業難以達成30人的發起門檻。
目前我國的企業單位約129萬家,但其中高達126萬家是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下,也就是有將近98%的企業單位員工,沒有組織企業工會的權利,而如果從人數來看,代表全台灣有將近一半的從業員工,沒有這項權利。
而當這些從業人員,希望 #透過組織產業或職業工會來爭取自己的權益時,卻又會受到團體協約協商的高門檻限制、不能陪同勞檢、沒有《勞基法》上的同意權或法定會議的代表等種種困境。
為了改善這些狀況,時代力量從「組織面」、「協商面」以及「爭議與勞檢面」提出具體的修法意見。
✅#組織面
訴求包括「降低工會籌組門檻」、「警消人員組工會」、「產業職業工會權利比照企業工會」等,同時要求「職業工會只能以行政區作為組織範圍」的限制應要解除,而我們也希望公司能夠在人員入職時,就應「提供工會的入會申請書」。
✅#協商面
透過「降低產業職業工會協商門檻」,且在協商過程中「工會得委託專業人士擔任代表」,我們希望能夠強化勞工的協商權益,讓協商啟動時,勞工和資方能夠對等。而為了避免協商後資方跳票,我們希望「增訂不誠信協商的樣態」,並且「提高團體協約跳票時資方的裁罰或代價」。
✅#爭議與勞檢面
勞動檢查往往是檢舉資方的最後手段,應該「由瞭解該職業的工會陪檢」,才能真正保障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避免資方蒙混過關,同時也該提高「不當勞動行為的裁罰」來增加嚇阻力。此外,由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只在台北才有,等同變相增加中南部勞工的成本,應設法「讓中南部勞工能更容易使用裁決來作為保障權益的機制」。
此外還有諸多法規執行的細節要進一步檢討,時代力量將在提出修法後一一討論。而有關工會朋友們所提到的實際案例和樣態,也歡迎各位一起來瞭解。
👉🏻https://npptw.org/PYSrfF
最後我們要強調,保障勞工權益、進一步深化勞權,是時代力量一直以來的主張,而我們也要提醒「建立公平的集體勞資關係」是 #蔡英文總統2016年六大勞工政見之一,盼執政黨能支持上述的修法方向。
時代力量會持續監督政府的勞工政策是否落實,這不只是勞動人權保障的問題,更是回應我國少子化、國際人才競爭,以及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關鍵。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統計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影片】
2016.06.16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 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2次聯席會議
質詢內容:不當勞動行為修法、勞工收入分配呈現真實化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勞動部次長林三貴、主計長朱澤民
發言時間:09:32:14 - 09:45:20
今天質詢的重點是:
👉漏洞1:不當勞動的行為罰款太低,雇主不怕。
👉漏洞2:要被資方解雇、減薪才能提起裁決。
👉做54分休6分鐘時薪打9折違法。
👉勞工收入分配請以十分位呈現真實狀態。
老師質詢時說昨天已在委員會請教過司長,
但今天想就不當勞動行為繼續請教李次長。
工會法第35條針對不當勞動的行為處罰,
必須要(被害者或是工會)先向裁決委為會申請裁決,
裁決通過了才會加以處罰(資方)。
昨關注的焦點是罰鍰只有3~15萬,相對於不當行為為資方帶來的利益,不成比例。
要求勞動部提出的修法,
🎯第一個要處理過低的罰鍰。
處理業者的角度來說是個笑話,否則不會不斷看到不當勞動行為的出現。
🎯第二想請問,如果要啟動工會法35條不當勞動行為裁罰,
必須要勞工依據35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第二項:
雇主及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雇,調降或減薪者,無效。
如果雇主的行為尚未達解雇,調降或減薪,是為其他不利益的行為的話,勞工可否申請裁決?
勞工局回答,
根據工會法35條第一項第一款有概擴規定其他不利益行為的範圍。
老師說自己很清楚法條,但是裁決機制的啟動,是要從第二項。
第二項的規定是解雇,調降或減薪。
勞資爭議處理法弟49條說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第二項(解雇...)才可以申請裁決。
是為其他不利益的行為的話,勞工可否申請裁決?
現在的法規出現第一個漏洞,
如果沒有落入第二項,沒有辦法啟動裁決的機制。
如果是35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話,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要怎要處理裁決機制,這是第二個漏洞。
昨天司長在交通委員會已承諾,
一個月內會針對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機制還有修法條文,
送到院裡面來審議。
自己是借由這個質詢的機會告知,
目前裁決機制中的嚴重法律漏洞。
才會雖然有條文但對雇主還是沒有抑制效果。
昨天詢問申請裁決勝訴的比例有多少,勞動部同仁回答7成以上。
今天繼續提出,2011~2015的成功率大約5~6成。
但中間包函很大部分是裁決委員會促成和解的案子。
但請問不管是促成和解的案子,或是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
每一年裁罰的件數與金額是多少?
勞動部回覆,有關裁罰的件數還需要做了解,
裁罰的金額原則上都是由3萬元開始起罰。
老師表示,3~15萬已經很低了,
還常常用最金金額起罰,導致雇主根本不會怕。
為了求證,請勞動部提供
每年裁罰案件數多少?
每件裁罰案金額多少?
如何能有抑制不法效果?
看裁決委員會實際辦案的效果,執行率很低,
現實存在的不當勞動行為,跟進入裁決機制後獲得解決得不當勞動行為,兩者間有相當大的落差。
導致現在法規對雇主產生的抑制效果非常輕微。
這是勞動部下一階段,針對不當勞動行為或裁決機制做檢討時,一定要處理的問題。
🎯第二個是
請問次長,前幾天做54分休6分鐘時薪打9折,媒體報導說勞動部說合法,是媒體誤解還是勞動部認為合法?
勞動部認為,
做54分休6分鐘這種惡劣的雇主是違法的,
勞動部也會有作為。
🎯質詢主計長。
說明上次見面討論了公開透明的理念。
主計處公佈的《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薪資統計》
包含了經常性薪資,與衡量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實質薪資。
例如2016年算出來的實質薪資平均值大約5萬7千多,前一年5萬9千多。
但是每個人都會想自己離平均值有多遠,是不是社會的實態。
這就會涉及distrubution/分佈狀態的問題,到底是skewed to the left 還是skewed to the right/偏度。
有時候用平均值無法看到事情的真相,相信統計長很了解。
本來希望主計處按照十等分位提供薪資資料,
主計處回覆因為調查是按照aggregated data累積性的資料所以做不出來。
但主計處每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資料有分年紀、教育程度,絕對是單筆資料。
拜託主計長受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之收入,在公佈的呈現是否能按十等分位,讓大家很清楚的看到台灣勞工薪資分布的distrubution/分佈狀態長什麼樣子。
主計長表示會努力。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Dx2WIZrlwIE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0115/1M
🎯6/15(前日)質詢不當勞動條件:
https://www.facebook.com/ILoveKCHuang/photos/883156738462809